在以下特定案例中,一位美国公民请愿人为她的姐姐(受益人)提交了 F4 类别的 I-130 表格。收到移民局的补件通知RFE是因为受益人的出生登记是在实际出生一年多之后才签发的。
要求证明材料
所提交的文件不足以保证或作出对您的请愿申请有利的考虑。
详情请参考附件
您的回复必须在2020年5月27日送交至该办事处。
您的案件目前处于被搁置的状态,在该期限前您可以:
- 提交所有要求的证明材料;
- 提交一些或不提供材料,要求根据现有记录进行裁决;或
- 撤销申请或请愿。(请注意,一旦您的申请或请愿被撤销,将不会获得退费)
您必须一次性提交所有证据。仅提交所要求的部分证据将被视为请求根据记录作出决定。不允许延长提交证据的期限。如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您的案件是可批准的,则可能被拒绝。
如果您未在允许的期限内回复此请求,您的案件将被视为放弃并被拒绝。在截止日期之后在本办公室收到的证据可能不予考虑。
将这封信放在您的回复之上。在没有这封信的情况下提交证据将延迟您的案件处理并可能导致被拒绝。请使用随附的信封将其它证据邮寄回本办公室。
真挚的,
[签名]
主任
NSC/EKH EX0629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附件
由于您为证明您与受益人的关系而提交的出生证明在事件发生时没有被执行,因此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或充分证明可信性。因此,您必须提供以下提到的其它文件证据。
请提交能够确定 Jadav Smita 出生和父母的最早可用证据。该证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医院出生记录,其中包含孩子和父母双方的姓名。
- 包括孩子和父母双方姓名的学校记录。
- 人口普查记录了孩子和父母双方的姓名。
- 在出生后两个月内发生洗礼、奉献、奉献或类似仪式的带有教会印章的教会记录,显示孩子的出生日期和地点、宗教仪式的日期以及孩子的父母姓名。
- 两份书面声明,由至少两名当时在世的人宣誓或确认,他们对您试图证明的事件有个人了解,例如出生日期和地点、结婚或死亡,声明(宣誓书)可能是您的亲属撰写,而不必是美国公民。 但是,由您或受益人撰写的宣誓书是不可接受的。每份宣誓书应包含以下有关宣誓书撰写人的信息; 他/她的全名和地址; 他/她的出生日期和地点; 他/她与您的关系,如果有的话;有关事件的完整信息;以及有关他/她如何获得事件的完整详细信息。这些宣誓书应说明有关她出生的事实。
***如果文件不是英文的,则必须连同经过认证的英文翻译一起提交。翻译人员必须证明他/她有能力进行翻译,并且翻译是完整和准确的。不接受没有相关原始文件的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