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雇佣工作移民绿卡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调整身份或取得绿卡后继续为担保的雇主工作。对于EB-1“杰出人才”以及自担保的国家利益豁免(NIW)的申请人可以更换雇主(因为此类别不需要提供工作机会),然而基于雇主担保的受益人则不能如此(要求提供工作机会)。在获得EAD后,只要他/她还继续为担保雇主工作,他/她可以从事兼职工作或开始经商。主申请人的家属可以为任何雇主工作,只要该家属获得EAD且主申请人的调整身份申请处于待定期。
员工不仅要求为相同的雇主工作,且必须保持原有工作。如果工作的头衔或职责明显改变,则需要申请新的劳工证以及提交新的I-140表格。请注意正常的加薪不属于工作改变。
在动态变化的市场下,许多人想了解在获得工作绿卡后,员工需要为相同雇主工作多久?这里没有准确的答案。法律规定如果员工在2年内离职,则该员工需自己证明其获得的新工作机会是出于真诚的原因,而不是在获取绿卡后就打算离开。如果是在2年后离职,则证明的责任转为USCIS。雇佣工作绿卡是基于员工接受“永久”工作机会,此“永久”不是指永远,但也不意味着员工获得绿卡的当天就可以离职。每个案例都有不同,取决于员工与雇主关系。一般来说拿绿卡后继续工作半年或1年应该足以证明其工作的永久性。永久性是指当员工成为永久居民时,雇主和员工都没有改变劳工证或I-140请愿中所描述的雇佣关系。如果您离职过早,USCIS可能认定你没有意愿基于“永久性”而为之工作。如果雇主(或嫉妒您的同事)对您的过早离职感到不满,则他们可以向USCIS投诉,而USCIS会根据情况采取或不采取行动。USCIS会在您之后申请公民或为亲属进行移民请愿时,发现有关你离职过早的情况。
如果USCIS发现他/她打算跳槽到一个新工作而等待移民被批准,他们可能面临欺诈指控。而另一方面,如果员工在申请移民时打算为其担保雇主长期工作,但因为合法原因需要离职(例如雇主的生意意外受挫而雇主不得不裁员),则更换工作不会有任何问题。
即使雇主不介意员工获得绿卡后就立即离职,但USCIS会介意。雇主和员工双方都应该基于“永久”基础,维持真实的雇佣关系。
如果AC21便利规则不适用,在获得绿卡前,一旦被解雇,则其必须重新开始绿卡申请。如果劳工证已或批准,则该劳工证无效,因为劳工证的条件必须伴有现有可用的工作岗位。类似的,即使I-140已批准也会无效。该申请人被解雇是在I-140批准后,则可以保留原先被批准的I-140的优先日期。即使此人申请了身份调整和收到了EAD工卡,他/她可以为其它雇主兼职工作,只要其保留担保雇主的工作。所以一旦被解雇,其H1B签证、劳工证、I-140、I-485申请和EAD、回美纸AP都会失效。如果此人保留有合法的非移民身份,他/她会有60天时间离开美国。如果此人使用过EAD/AP,则他/她必须立即离境。
根据AC21便利性规则,申请人如果提交了身份调整申请且等待期超过6个月,并满足特定条件,则可以更换雇主。
对于基于劳工证的绿卡,如果员工被转换到的新工作的地点超过了正常的通勤距离(大约35英里,取决于特定的都会区),即使工作性质相同,需要申请新的劳工证。对于非劳工证绿卡,转换至其它工作地点是不受限的,只要其工作性质不变。
如果担保雇主变更名称以更好的反映其商业目的或类似商业目的而其余保持不变,不需要其它步骤。但之后的文书工作、标准信函需反映此名称变更。
如果担保雇主被合并或被其它公司收购,是否需要重新整个绿卡申请流程,取决于合并或购买的性质。如果新公司继承了原公司的业务而您的工作职责以及工作地点保持不变(正常通勤范围内的工作地点改变是可以的),则不需要重新绿卡的申请流程。否则所有的申请都需要从头开始(如果I-140已批准,则优先日期可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