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类型的移民申请者不应提交 I-864 经济担保表:
- 打算移民者已经在美国获得或可以获取40个有效工作季度(绩点)
一个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40个有效季度:- 在美国工作40个季度,满足社会保障管理局 (SSA) 规定的最低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可能计入移民的合格季度时,移民申请者不得计算 1996 年 12 月 31 日之后任何时期内工作的季度,如果在此期间接受过基于联邦经济调查的福利。
因为在此情况下该表格无用,I-864是不需要的,不存在需要提供支持的义务。
- 通过您现任配偶工作的季度被计入,或当您未满18岁前通过父母的工作被计入。
受益人可以申报其在18岁生日之前父母工作的所有时间,甚至包括受益人出生或被父母收养之前的工作时间。然而,只有当一个人仍然与该配偶有婚姻关系或者该配偶已经去世时,才可以申请由该配偶工作的合格季度。只有婚姻存续期间工作过的季度才可以申报。
您不能将配偶或父母获得的公共经济福利的时间计入有效季度。
- 以上综合
包括所有SSA表格以证明您已经或可以取得40个季度的保障。
SSA可以提供有关如何计算工作赚取或计入的季度以及如何提供此类证据的信息。请访问 SSA 网站了解更多信息。
- 在美国工作40个季度,满足社会保障管理局 (SSA) 规定的最低收入。
- 根据 2000 年儿童公民法案(CCA) 进入美国后将立即成为美国公民的儿童移民申请者
适用于此分类:- 孩子的父母至少一位是美国公民;
- 孩子在入境或调整身份时不满18周岁;
- 孩子在打算在美国永久居住,且被美国父母合法且实际监护;且
- 如果孩子是在国外收养的外国孤儿,则收养在进入美国之前就已经合法确定,并且养父母或未婚美国公民父母在收养程序之前或期间亲自查看该外国孤儿。
如果公民父母在国外收养了外国孤儿,但至少其中一位养父母或未婚父母在外国收养程序之前或期间没有见过或查看过该外国孤儿,则仍然需要一份经济担保。如果公民父母提交证据证明,根据外国孤儿在美国拟居住州的法律,外国收养令有权获得承认,而无需在该居住州进行正式的行政或司法程序。 直到进入美国后才合法确定收养的孤儿不符合此项豁免资格,必须提交 I-864 表格。
- 孩子的父母至少一位是美国公民;
- 自行提出请愿的美国公民的鳏夫(寡妇)和受虐配偶或子女,使用 I-360 表格、美亚混血儿、鳏夫(寡妇)或特殊移民请愿获得批准。
如果上述类别中的任何情况适用,则不应提交 I-864 表格。
I-134
在以下情况下应提交 I-134 表格。
- 未婚夫(妻)签证(K1 签证)从技术上讲属于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因此他们应该使用 I-134表。结婚后调整身份成为美国有条件移民时,必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提交 I-864。
- 多元化签证申请人。
- 返回居民 (SB) 申请人。
- 对于非移民签证例如游客签证或其它外国人,包括假释者(无签证)或学生。
申请人使用I-134要求显示其担保人的收入超过100%联邦贫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