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 I-600A, 孤儿请愿提前处理申请表
或
I-600, 将孤儿列为直系亲属的请愿书,如适用 - 申请费必须与申请一同提交。
费用详情
除了申请费外,你还必须支付生物识别费,包括与孩子共同居住在美国家庭中的成年人的指纹采集。
当同一请愿人代表兄弟姐妹孤儿提交多份申请时,只需提交一份I-600表格申请和生物识别服务费,除非要求重新采集指纹。如果多位孤儿不是兄弟姐妹,则必须为每份额外的 I-600 表格请愿单独提交申请费。
如果预处理案件 (I-600A) 中存在不利决定,并且不利决定的理由尚未消除,但未来的养父母仍要提交孤儿请愿,则必须缴纳申请费。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未来的收养父母能够证明不利决定的理由不再适用并且他们能够妥善照顾一个或多个孩子,孤儿请愿将被拒绝。 - 请愿人的美国公民证明
- 请愿者配偶的美国合法移民身份,如适用。如果配偶不是美国公民,则需要合法居民身份证明例如 I-551表, 永久居民卡; I-94, 入境-离境记录;或配偶护照个人资料页的副本以及非移民签证页的入境章。
- 请愿人及配偶的结婚证明
已婚请愿人必须提交结婚证书副本以及之前所有婚姻终止的证明。如果单身请愿人之前有过婚姻,请提交之前所有婚姻终止的证明。
注释: 如果申请过程中请愿人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请立即通知请愿提交所在的USCIS办公室。 - 家庭调查必须包括建议或批准收养或拟收养的声明或附件,并由拟居住所在州的负责机构或该州授权机构的官员签署。
如果孩子是由居住在国外的父母在国外领养的,则家庭调查必须由根据美国任何州或任何一方的法律获得许可或授权的个人或机构准备,或相关方经外国许可授权。在提交给USCIS之前,在国外准备的家庭调查必须经过美国任何州许可或以其它方式授权可收养儿童的适当公共或私人收养机构的审查并获得其有利的推荐。
家庭调查必须由根据孤儿拟居住地所在州的法律获得许可或以其它方式授权的实体(个人或组织)准备和实施,包括所需的个人访谈。如果机构获得许可,家庭调查必须在其获得许可的州;许可证号码(如有);及其许可或授权的有效期。
如果推荐实体已获得许可,则推荐中必须注明其已获得许可,在哪里获得许可;其许可证号码(如有);以及许可证的有效期。
然而,包括访谈和家庭调查准备,可以由满足推荐实体要求的美国或国外的个人或团体完成。
负责的国家机构或有执照的机构可以接受无执照或外国机构进行的家庭调查,并将其作为有利推荐的基础。
家庭调查必须对未来收养父母养育孤儿的能力进行评估,并且必须涵盖以下内容:- 与未来的养父母进行面谈和家访。准父母家庭中的所有其他成年成员也必须接受面谈。
- 关于请愿人或任何其他18岁以上成年家庭成员违反任何法律或条例的任何虐待或暴力历史或任何投诉、指控、传票、逮捕、定罪、监禁、赦免或赦免令的解释。
准父母家庭中每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包括被消除记录和青少年逮捕。
注意:犯有任何道德败坏罪或与毒品有关的罪行并不一定意味着请愿人或配偶将被认定没有资格收养孤儿。然而,未能披露此类信息可能会导致本申请和/或任何后续孤儿申请被拒绝。 - 未来收养父母的财务状况的详细描述,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债务、开支以及赡养家庭其他家庭成员的费用。
- 申请人及其配偶目前居住地的详细描述。
- 如果请愿人及其配偶在家庭调查时居住在国外,则需要描述孩子将与请愿人及配偶一起在美国生活的居住条件(如果已知)。
- 对请愿人及其配偶以及家庭中其他成年人与抚养和教育孩子有关的身体、心理和情感能力的评估。
- 如果适用,潜在抚养父母可以为残障孤儿提供适当照顾的详细说明。
- 向未来收养父母提供的咨询说明或安置后咨询计划。
- 具体评估上述因素将如何影响未来收养父母照顾被收养儿童的能力、父母可以收养的孤儿数量以及应与父母一起生活的儿童的任何限制。
- 如果以前有任何拒绝收养的情况,或者曾经对未来父母家庭的成年成员进行家庭调查有过不利裁决,则必须获得解释。
准养父母和所有年满 18 岁的成年家庭成员,其“主要或唯一住所”是准养父母的家,必须披露任何逮捕和/或定罪的历史。法院核证的关于准养父母和每位成年家庭成员的所有刑事法庭诉讼的起诉书或信息和判决的副本,以及由准养父母和/或成年家庭成员签署的与任何相关的声明中减轻处罚的情节,必须包括在家庭调查中。
准养父母应该知道,即使有犯罪或虐待史,如果已证明“适当的赦免”,也可以在家庭调查提出有利的建议。
美国移民局不会接受超过六个月的家庭调查,除非附有少于6个月的更新。提交家庭调查后,如果发生重大事件,包括婚姻状况、财务、居住、逮捕、定罪等变化,则必须进行更新。
- 与未来的养父母进行面谈和家访。准父母家庭中的所有其他成年成员也必须接受面谈。
- 特定表格
- I-600, 将孤儿列为直系亲属的请愿书
- 孤儿年龄证明
申请人应提交孤儿出生证明的副本(如果可以获得); 如果无法获得,请提交解释以及现有的最佳出生证据。
由于要找到孤儿的出生证明通常很困难(即便不是不可能),因此出生证明通常以最终监护令的形式提交,其中注明出生日期和由孤儿签署的宣誓书/证书 - 如果孤儿是在国外合法收养的,则需提供经过认证的收养令副本以及经过认证的翻译件。
- 以下证明, 如适用:
- 孩子父母的死亡证明副本(如果适用)。
- 如果孤儿只有一名父母,则证明唯一或尚存的父母没有能力照顾孤儿,符合外国当地标准,并且已以书面形式不可撤销地释放孤儿以供移民和收养。
- 证明孤儿被父母双方遗弃或放弃、与父母双方分离或失踪,或父母双方失踪的证据(如果适用)。
- 如果孩子在孤儿院,则该孩子被无条件遗弃到孤儿院的证明。
- 孩子父母的死亡证明副本(如果适用)。
- 必须提交本列表顶部所述的与请愿人相关的所有证据,除非该证据是与待定的预处理申请有关,或者是在已完成的预处理案件中做出有利决定后18个月内提交。
- 如果孩子要在美国被收养,则需要证明孤儿拟居住所在州的收养前要求(如果有)已得到满足。
根据居住所在州的法律,如果初始请愿时无法提交这些证据,可以稍后提交。但没有证据则收养请愿不会被批准。 - 如果请愿人已婚,I-600表也必须有请愿人配偶签字。
- 如果没有在国外收养,请证明已满足儿童拟居住州的收养前要求(如果有)。 如果孩子在国外被收养,但收养不是完整和最终的,或者未婚养父母或已婚养父母在收养程序之前或期间没有亲自见过孩子,也需要这样做。申请人必须勾选I-600 表格“将孤儿列为直系亲属的请愿”栏,该栏显示了在美国收养孩子的意图。
- 如果没有在国外收养,请证明未来的父母或代替父母的个人或实体拥有孩子在美国移民和收养的合法监护权。
- 如果孩子是在国外被收养的,则必须提交最终收养令。为了使收养被承认为完整和最终的,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未婚养父母或已婚养父母在收养程序之前或期间见过孩子。如果只有一位已婚养父母或没有养父母在收养之前或收养手续期间见过孩子,则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未来的养父母或替代他们的个人或实体根据外国法律已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 孤儿年龄证明
- I-600A, 孤儿请愿提前处理申请
- .I-600A表格中的“未来收养父母证明”部分必须由未来收养父母签署。配偶(如果适用)必须签署表格第 2 页上的“已婚准养父母配偶证明”部分。否则将导致 I-600A 请愿被拒绝。
- 符合儿童拟居住州的收养前要求(如有)的证明。
- .I-600A表格中的“未来收养父母证明”部分必须由未来收养父母签署。配偶(如果适用)必须签署表格第 2 页上的“已婚准养父母配偶证明”部分。否则将导致 I-600A 请愿被拒绝。
- I-600, 将孤儿列为直系亲属的请愿书
生物识别信息服务
作为USCIS生物信息采集要求,以下与请愿有关的个人必须录指纹:
- 请愿人及请愿人配偶,如适用,以及
- 请愿人家庭中的每位附加成人(18岁及以上)。注意:请提交每位18岁以上成人的出生证明副本。
如有必要,USCIS可能会要求以上人进行照相和签字作为生物识别服务的一部分。
- 请愿人居住在美国。当提交请愿后,USCIS会书面通知何时及在哪里采集指纹。没有采集 指纹或其它生物学信息将导致请愿被拒。
- 请愿人居住在国外。填写完整的指纹卡(FD-258 表)必须与请愿书一起提交。请勿弯曲、折叠或弄皱已填写的指纹卡。指纹卡必须由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美国移民局办公室或军事设施准备。
注意:如果潜在的养父母和家庭中的任何其他成年成员在提交申请时居住在国外,则他们可以免除支付指纹采集的生物识别服务费。然而,他们可能需要支付美国国务院或军事设施收取的指纹采集费。
填写申请
如果未来收养父母居住在美国,应将完整申请发送至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USCIS办公室。居住在美国境外的准养父母应咨询就近的美国领事馆,了解指定处理申请的海外或美国移民局办事处。
在I-600A之后提交 I-600
I-600A是由计划收养外国出生的孤儿但没有指定特定孩子的美国公民提交的。
在孩子被确定后,需要为每个孩子单独提交一份I-600表格。
如果仅提交一份I-600,不需要重新缴费,前提是提前处理申请(I-600A)处于待定期或提前处理申请批准后的18个月以内提交。
如果有多于一个孤儿在家庭调查中被批准,未来收养父母可以最大数额内为每个孩子提交请愿。如果孤儿是兄弟姐妹,则无需提交额外申请费。但如果不是兄弟姐妹,则除第一位孤儿外,其他每位额外孤儿都有申请费。
一般来说,I-600表应提交到之前预处理申请I-600A表相同的USCIS办事处。I-600表格必须附有表格说明所需的所有证据,除非它们随I-600A表格之前已提供。
如果潜在请愿者在下列国家出国收养或选定了孩子,应该向孩子当前或将要居住地具有管辖权的USCIS办事处提交I-600,除非案件属于美国境内管辖。
美国移民局在以下国家设有办事处:奥地利、中国、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德国、加纳、英国、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印度、意大利、牙买加、肯尼亚、韩国、墨西哥、巴基斯坦 、巴拿马、秘鲁、菲律宾、俄罗斯、南非、泰国和越南。
尽管只需一位家长亲自提交I-600海外申请,该家长必须是美国公民。即使是律师,第三方不能替代父母提交申请。另外,如果只有其中一位家长前往,则请愿书必须在提交后由父母双方正确签署。这意味着父母一方不能代表另一方签名,并且在将有关孩子的所有详细信息输入表格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分配请愿书。然而,旅行的父母可以使用特快专递服务来获得另一方父母的签名。
如果潜在申请人出国到上面未列出的国家收养或寻找孩子,他或她应向对孩子居住地或将居住地有管辖权的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提交 I-600 表格,除非案件保留在美国境内办事处。
在缺少儿童或家庭调查完整文件的情况下为已知儿童提交申请
当儿童身份已确定,但尚未提供与儿童或家庭调查相关的文件证据时,可以在没有该证据或家庭调查的情况下提交孤儿领养申请。
但请愿人及其配偶的美国公民及结婚证明必须提交。
如果自申请提交之日起一年内未提交与孩子或家庭调查有关的必要证据,申请将被视为放弃,费用将不予退还。任何进一步的处理都需要提交新的请愿书。
决定
I-600A 提前处理
取决于准父母准备领养儿童数量的意愿,USCIS必须决定他们是否可以适当照顾1个或更多孤儿。如果准领养父母显示有资格继续处理,I-171H孤儿请愿提前处理申请的有利决议通知书会发送出来。该决定不能保证提交的孤儿领养申请一定被批准。如果孩子不符合孤儿资格或其它原因,孤儿请愿仍可能被拒绝。
I-600 孤儿请愿
USCIS必须决定养父母或准父母是否有能力适当照顾孩子,孩子是否是美国移民法定义的孤儿,以及是否满足所有其它法律要求。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则会向请愿人发送 I-171 表(亲属移民签证请愿批准通知)或 I-797(行动通知)。
如果请愿被拒绝,请愿人也会收到书面通知。请愿人可以提起申诉。如何申诉的指南会包括在拒绝通知中。
放弃
如果在预先处理请愿获得批准之日起18个月内未提交孤儿申请,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并会相应地以书面形式通知请愿人。放弃预先处理申请后,如果请愿人后来决定为孤儿申请,则请愿人必须提交新的预先处理申请或孤儿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缴纳新的费用。
拒绝
孤儿请愿可能被拒绝,如果:
- USCIS认定准养父母在身体、心理和或情感上不适合抚养孩子;
- USCIS发现准养父母没有经济能力来照顾孩子;
- USCIS调查或家庭调查发现有虐待和或暴力和或犯罪史;
- USCIS调查发现不适合居住生活的情况;且/或
- USCIS认定该孩子不符合法律上“孤儿”的定义。
当有关于未来收养父母或该家庭成年成员的不利信息并且USCIS得出结论认为无法向该儿童提供适当的照顾时,美国移民局将做出不利的决定。 因此,USCIS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如何上诉的说明。
疾病或残疾
如果发现孩子患有请愿书中未描述的疾病或残疾,则美国移民局或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会向请愿人和配偶(如已婚)提供有关医疗状况的详细信息,具体取决于孤儿请愿提交所在地区。如果申请人和配偶(如已婚),则可以决定是否仍想将孩子作为移民带到美国。
如果养父母决定将这样的孩子带到美国,父母应被告知孩子仍然可以入境美国。有些疾病会使孩子无法入境。例如,如果孩子患有具有公共卫生影响的传染病,则该孩子可能被视为不可入境。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大多数此类不可入境理由都可以被豁免。未来的养父母应向美国移民局核实孩子的疾病或残疾不会导致他或她不能入境。如果存在不可入境理由,父母将被告知孩子必须满足哪些要求才能合法进入美国。
欺诈行为
潜在养父母应小心避免领养欺诈行为以及涉嫌从事这些活动的机构或个人。他们应仅与声誉好的消息来源打交道并确保所有参与过程都是真实的。
如果您提出问题的答案看起来矛盾、模糊或不切实际,请务必小心。计划收养国家的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领事部门可以提供有关当地法律实践的准确信息。如果是美国的机构或中介机构有问题,您应该立即向相应的州当局报告这些问题,即您所在州的社会服务办公室、地方检察官、商业改进局或州总检察长办公室。USCIS也应该被告知这些问题。
USCIS发现,外国儿童有时被从父母身边偷走,以便在美国收养。对于可能成为孤儿申请受益人的儿童,也存在欺诈性文件市场。不道德的个人或安排者通过吹嘘他们的方式是一种更快、更便宜、更容易的收养儿童方式来吸引客户。养父母因支付过高的费用而从未接收过孩子,或者得到不健康的孩子,或者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
当移民局有理由相信孤儿请愿可能涉及欺诈性收养时,会在申请获得批准之前进行海外孤儿调查。虽然调查总是尽快完成,但这可能会延迟案件的完成。美国移民局尽一切努力确保孤儿请愿不涉及欺诈性收养。此外,调查是为养父母提供的服务。它可以保护父母免受收养不合法时可能发生的令人心碎的情况。
一些州对国际收养机构缺乏监管要求,这使得一些在外国收养领域缺乏经验的个人可以创办企业。一些未来的养父母被收取高昂的费用。两种常见的滥用行为是:1)故意提供一个看似健康的儿童供收养,但后来发现其患有严重疾病;2)为收养一个不存在或不符合资格的儿童而预付款。在一些国家,建议在完成收养程序之前让医生对孩子进行检查。该检查与收养完成后的移民签证常规体检不同。一些州在收到投诉后已采取行动吊销许可证或起诉与这些欺诈活动有关的个人。不过值得说明的是,美国的大多数收养者都是具有国内和国际收养经验的合法专业人士。
在国际上,美国国务院一贯坚决反对欺诈性收养程序。这项政策源于我们尊重东道国法律、阻止任何非法活动并避免一个国家完全禁止国际收养的可能性。美国国务院始终表示支持外国为减少滥用收养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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