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L-1签证改革法案,如果L非移民工人“主要驻扎”在雇主所在地,而不是请愿人或其关联公司、子公司或母公司以外的雇主的工作地点,则不再符合作为一个专业知识的工作者的L非移民分类 ,并且:
- 该外国人将“主要”处于非附属雇主的“控制和监督”之下,或
- 在非附属工地的短期劳工“本质上是为非附属雇主提供雇佣劳动的一种安排”,而不是关联所提供产品或服务所需要特定知识的请愿雇主所必要的雇佣。
这也是指第214(c)(2)(F)条。这包括申请初始,修改或扩展的L分类。这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团体L1请愿书。
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才符合申请资格:
- 首先,外来工作者必须是一个专业知识工作者。换句话说,这是L1B 签证的不合格的地方。它不适用 L-1A 签证 (经理及行政人员)。
- 第二,工人必须主要驻扎在L组织之外的工作地点。因此,只要工人是驻扎和实际雇用于L组织,这个不合格的特殊理由则不适用。此外,即使工人驻扎在L组织之外,工人也必须“主要驻扎”在组织之外。这意味着,作为一项门槛,外国人的大部分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必须发生在请愿人或其关联方以外的地点。在这方面,即使一个外国人的大部分时间是处在请愿者或其附属公司的位置,在某种程度上,这样的时间可以被认为是“停工时间”,而不是请愿书中描述的实际执行服务的时间,则此外国人可能不符合资格。(因为,在这个例子中,外国人的大部分实际工作时间是在一个非附属公司或公司的工作地点度过的)。外来人员可能单独驻扎的非附属工地地点的数量无关紧要;相关的是外国人在申请中指出的实际从事相关工作的地点。
如前所述,如果外籍工人“主要驻扎”在L组织之外,那么有两种独立的方式可以使外籍工人不符合L身份:
- 第一种方式涉及对工人的控制和监督。 即使外籍工人将“主要”驻扎在L组织之外,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不符合L分类的资格。为了使不符合申请资格的理由被满足,非附属工作场所工人的“控制和监督”必须主要由非附属的雇主进行。同样,字典中“原则上”一词的意思是“首要的”。因此,即使非附属实体对所完成的工作进行某种控制或监督,只要这种控制和监督首先受制于L组织内部,并且L组织对工人保留最终的权力,则不作为不合格的理由被适用。例如,L-1工人可能主要驻扎在L组织之外,但从L组织结构内的主管那里得到所有指示和指示。非l组织的客户可以对客户的需求、目标等提供输入、反馈或指导,但不能从指导任务和活动的意义上控制工作。只要L-1工人的日常职责的最终权力仍然在L组织内,在工人和L组织之间可能有一些介入的第三方监督或输入的事实并不使工人不符合L- 1b分类。
- 第二种方式与外籍工人在L组织外的工作性质有关。这种在独立的工地对外来工人的雇佣不符合L分类的资格,因为“本质上的安排提供劳动雇佣”的独立的雇主而不是请愿雇主对于具备提供产品或服务所需专业知识的所必要的雇佣。从本质上讲,这种安排的构成是一个事实问题,而USCIS将考察该外国人在远离雇佣申请人工作场所的情况下从事的活动或活动的所有方面。一般而言,如果非现场活动或活动不需要申请人的产品或服务的专业知识,或此类知识仅与此类非现场活动的执行相关,则该外国人将属于第214(c)(2)(F)条的范围。例如, 如果一个请愿者的业务本质上是把工人与各种独立的公司,无论外籍工人的申请人的专业知识的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线下活动的执行不需要这样的专业知识 外国工人将无法符合L分类的资格 。另一方面,如果请愿者主要从事提供专门的服务项目,通常将其专业知识人员的配置于其非附属客户的工作现场,以提供此类服务,然后,假设外籍工人仍受申请雇主的主要控制和监督并符合L分类,则此外籍工人不会分类到 214 (c) (2) (F)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