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A签证类别适用于管理或执行职位。
必须严格遵守管理人员或执行人员角色的法律定义,并在请愿书中附上详细的职责描述。执行或管理能力需要一定程度的权力和适当的工作职责组合。高管和执行人员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组织的主要职能,并通过其他员工来实现组织的目标。
执行人员或高管可以管理或指导组织内的职能部门。但是,主要执行生产一个组织的产品或提供一个组织的服务所必需的任务的个人不能被雇用为执行人员或管理人员,而应被视为职员主任或专员。大多数的他/她的职责应该是相关操作或政策的监督管理,而不是基层的员工,另一种性能类型的职位的职责,或其他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比如做销售工作,机械操作、编写计算机程序的代码,或者监督其他员工做工。
然而,这个人并没有被禁止使用他的专业/技术专长来解决特定的问题。仅仅拥有表明高管/执行职位的职位头衔是不够的;还应相应地履行职责。计划、安排和监督非专业员工日常工作的主管并不以执行或管理人员的身份受聘,即使他们在特定的组织中被称为高管。
如果一个中小型企业能够支持一个主要职责是执行或管理的职位,他们可以符合L-1A的要求。然而,仅仅拥有一个职位的头衔或企业的所有权本身并不能作为管理或执行能力的指标。例:医生可以开办一家新公司,雇佣一名接待员、记录员和一名护士来帮助他/她从事医疗工作。然而,这样的医生不是L-1A签证的高管或执行人员。他/她主要是作为一名医生实践他/她的专业技能。
首次申请将被批准3年(新办公室申请1年),并可以续期两次,每次2年,共7年。
高管
管理能力是指一个组织内的一项任务,其主要负责:
- 管理组织、部门、分部、职能或组织的组成部分;
- 监督和控制其他主管、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工作,或管理组织内或组织的一个部门或分支机构内的基本职能;
- 如有其他员工或其他直接受监督的员工,则有权聘用、解聘或推荐,以及采取其他人事行动(如升职、批准休假等);如果没有其他雇员直接受监督,则应在组织层次结构内担任高级职务或就所管理的职务而言;和
- 对员工有权进行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作行使自由裁量权。除非被监督的员工是专业人士,否则仅凭主管的监督职责,并不认为一线主管具有管理职能。
执行人员
执行能力是指组织内的一项任务,在该任务中雇员主要:
- 指导组织的管理或组织职能的主要组成部分;
- 建立组织、部门或职能的目标和政策;
- 在自由裁量决策方面行使广泛的自由;和
- 只接受上级主管、董事会或公司股东的一般监督或指导。
执行能力通常指的是员工在没有太多监督的情况下做出广泛决定的能力。虽然执行人员可以管理组织内的功能,但不应该由执行人员直接执行。如果职务本身由预定的执行人员担任,则应将该职位视为主任或专员,而非执行人员。一般来说,主管人员除了私人职员外,不会有下属。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人在一个组织中控制和执行某项功能,但是除了个人员工之外没有下属员工,那么以专门的知识能力进行分类是比较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