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人的性质,L1签证申请可能需要不同类型的证据,如下所述。这些证据是否足以满足申请人建立这种资格关系的负担,将取决于所提交证据的质量和证明价值。
- 大型的上市公司
这些组织可能需要由公司总裁, 公司律师,公司秘书提交一份声明,或其他授权的官方描述每个符合条件的组织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附带其他证据,如最近的年度报告的一个副本,证券交易委员会编档,或其他列出了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文档 。 - 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
除官方授权的声明关于每个符合条件的组织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关于所有权和控制权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如记录股票的所有权,损益表(或其他会计的报告),纳税申报,或公司文献,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 - 新办公室
如果受益人要来美国开设一个新的办事处,除了财务可行性之外,还需要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申诉人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声明应附有适当的证据,如公司资本化的证据(或外国公司承诺的财务资源的证据); 公司文献,章程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企业银行对账单;损益表或者会计报告;或纳税申报表。 - 合作伙伴关系
要确定谁拥有和控制合伙企业,必须提交合伙协议的副本。要确定合伙企业拥有和控制的内容,可能需要其他证据。根据法律,提供会计服务或管理咨询服务的国际合作伙伴关系符合L-1目的组织标准资格。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大量的文件。 - 独资企业
以免业务不是与所有人分离的法律实体,所有权和控制权的申请者的声明必须附有证据,如业务许可证,国税局登记作为雇主的记录,营业税的回报,或其他证据识别企业的所有者。 - 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有两种:股权合资企业和非股权合资企业。- 股权合资企业是根据公司法成立的,当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向合资企业出资时,合资企业就成立了。一个合格的L-1关系可以存在于一个贡献公司和由此产生的合资企业之间,如果贡献公司拥有至少50%的合资企业股权,则对合资企业实行控制。
- 另一方面,非股权合资企业是一种合同安排,其中一个或多个贡献公司提供非资本资源(例如,制造过程,专利,商标,管理知识,或其他基本因素)。非股权合资企业不建立合格的L-1关系。
- 股权合资企业是根据公司法成立的,当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向合资企业出资时,合资企业就成立了。一个合格的L-1关系可以存在于一个贡献公司和由此产生的合资企业之间,如果贡献公司拥有至少50%的合资企业股权,则对合资企业实行控制。
所有权和控制权
所有权和控制权是企业之间建立资格关系的主要因素。
所有权:对一个企业实体拥有所有权和完全权力的法律权利。
控制劝:对企业实体的管理和经营进行指导的权利和权力。
申请必须证明两个法律实体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以确定存在一种资格关系。对于非常大的公司,所有权要求不那么严格,因为持有大量的少数股权也将是一种合格关系。
仅凭股票证书可能不足以建立合格关系。文件,如公司股票证书分类帐,股票证书注册,公司章程,并在适当时候相关的年度股东大会的记录,还应该检查以确定的总发行股数,确切数字发给股东,和随后的所有权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比例控制。在适当情况下,应要求信访公司提供与股份表决、利润分配、信访公司的管理和方向以及影响实体实际控制的任何其他因素有关的所有协议。如果没有充分披露所有相关文件,USCIS可能无法确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要素。取得实际拥有权益的证据(即资本投资,电汇,股票购买协议等)可能需要作为额外的支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