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过境签证适用于因公务目的前往联合国总部的外国公民,也适用于在美国中途停留而经美国过境到另一个外国国家的联合国官员。 如果您与家人一起旅行,每个人,不论年龄(甚至父母护照中列出的儿童和婴儿)都需要单独申请C-2签证。
入境口岸的移民官员可以允许持有C-2过境签证的人在其确定的期限内停留,但最长期限为29天。 您须根据航班或船的离境时间,或在29天内(较早的一个为准)离开美国。
文件
C-2过境签证需要以下文件:
根据互惠或联合国总部协议的规定,C-2签证不收取签证费。
申请
您须在最近的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C-2过境签证。
相应的外国办事处,使团或国际组织需要发送正式的C-2签证申请。 在其向最近的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提出C-2签证申请后,您可以申请C-2签证。 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应外国当局口头要求签发C-2签证,领事官员将在申请上加上注解,并要求书面确认。
所有14岁至79岁之间的申请人都必须亲自申请,并且必须安排赴美使馆或领事馆的面签。 领事官员可以免除面签要求。 14岁以下且80岁以上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邮件申请过境签证。
申请程序因国家/地区的领事馆而异。 如果您要在中国申请过境签证,请在此处查询详细的申请程序。 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处理时间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在某些国家/地区,您获得签证预约之前要等待数月。 由于对美国签证的持续大量需求,尽早计划申请是明智的。
如果您因健康原因失去资格,或曾被拒绝进入或从美国驱逐出境,则需要额外的行政处理时间,或者如果您是申请过境签证的国家的临时居民,您的申请可能会被进一步推迟。
额外限制
- 在您访问期间,您必须严格与联合国联系,并将旅行限制在纽约州哥伦布地区的联合国总部地区附近。 此规则的任何例外都需要适当的签证。
如果您希望搬出联合国总部地区附近地区,则应将申请发送至纽约市的USCIS地区办公室,在处理您的请求之前,该USCIS将与美国国务院签证办公室进行咨询。 - 您离开总部和离开美国时应是同一时间。
拒签和撤销
如果寻求C-2的人似乎没有资格根据《移民与国籍法》(INA)212(a),(3)(A),(B)或(C)领取签证[8 USC 1182(a) (3)(A),(B)或(C)出于安全原因处理排他性,领事官员可以拒绝签证,并且必须征求国务院的咨询意见。
如果领事官员发现以下情况,则可以撤销C-2签证:
- 持C-2签证的人过去没有,现在也不再有资格获得C-2签证。
- 根据INA 212(a)[8 USC 1182(a)],该外国公民在签发签证或自签发签证以来从没有资格获得签证
在这种情况下,领事官员应向美国国务院提交撤销通知,包括案例的全部细节转送给USCIS。如果签证是在外国人离开美国之前被取消的,则不需要这个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