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体系简要介绍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American Legal System

美国宪法确保了联邦制。简单地说,联邦制就是政府既不是集权也不是分权管理,而是两者的结合。

每个州都有独自的法律,中央政府也就是联邦政府也同样制定法律。

这种双重性也适用于税收、贸易、犯罪和许多其它部门。

实际上美国是通过宪法将50个州(小国)联合起来。这与欧洲国家非常不同,这些国家通常只有一部刑法、税法等。

让我们了解美国法律体系的更多内容。

美国司法体系构成

在州及联邦层面,司法体系都有多个层级。这意味着可以对判决结果提起上诉。通常上诉可以至少有2个阶段。

美国联邦司法机构

地区法院

所有联邦法院都可以通过前缀“美国”来识别,例如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

总共有94个联邦司法地区,每个地区至少有一个法院。

与最高法院不同,高法是依据1788年宪法(第3章)成立的。联邦法院系统是依据1789的一项国会法案而产生的。

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美国参议院批准。这很关键,因为每位总统有选择提名政治观点和社会观点相近的自由裁量权,该机制便于他们执行职能。

在大多数法院,法官是终身制的。这是美国法院系统的一个特征,在那里,人们经常可以在法官席上找到80岁的老人。Wesley Ernest Brown法官是堪萨斯州地区法官,1962年由肯尼迪总统提名,任期至2011 年,最后一次坐在法官席上时已经104岁。

巡回法院

对低级法院判决申诉听证是在巡回法庭。美国有13个巡回法庭,11个是州一级,1个是华盛顿特区,另一个是联邦巡回法院。

每个巡回法院听取州一级所在区域或管辖区的判决申诉。

例如,第9巡回法院听取夏威夷、加利福尼亚、阿拉斯加、亚利桑那、爱达荷、蒙大拿、内华达、俄勒冈和华盛顿州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

第九巡回法院的正式名称是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所有 13 个区都存在相同的命名法则。

巡回法院必须强制审理上诉,他们不能拒绝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

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的最高层级是美国最高法院,简称SCOTUS。

目前法庭的法官人数目前为九人。尚不清楚在职法官的人数是否可以增加。宪法中没有任何关于最高法院现职大法官人数的规定。

当一个席位空缺时,总统将提名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通过参议院确认或拒绝任命。这为执政党提供了相当大的权力,可以在几十年内控制大法官的组成,因为法官们是终身制,或者在很老的时候才主动退休。

美国各州司法体系

在州一级上述架构也类似得以保留。

但是,其命名方法可能有很大差异。阿拉巴马州将其下级法院称为阿拉巴马州巡回法院,而特拉华州将其称为特拉华州高级法院和特拉华州衡平法院。

初审法院

这些是州中最低级的法院。他们对联邦法律没有管辖权,只能对州法律作出判决。

初审分为几个阶段。

逮捕后,被告被提审(首次出庭见法官)。控方必须出示逮捕的初步理由。法官询问被告人认罪或不认罪。

在此之后,将举行保释听证会和各种审前动议。

双方当庭对峙,分别作开庭陈述。

首先,控方通过证人证词出示证据。每个证人都可以被另一方盘问。

此后,辩方通过证人和相互矛盾的证据陈述案情。

通过结案陈词总结了各方的观点。

绝大多数案件由12名成员组成的陪审团审理。他们是来自同一选区(郡县)的普通平民。

陪审团必须形成一份判决。如果判决有罪,法官将通过进一步听证来决定量刑。

许多民事案件也由陪审团审理。其中包括诽谤、责任和轻罪等。

民事案件的步骤大致相同,只是没有传讯和保释听证会。

上诉法院

对于多数州,第一次上诉是在中级上诉法庭。

除非有例外,该阶段不能引入新的证据。律师只能争论下级法院判决的是非曲直、适用先例以及是否遵循正当程序。

因此,上诉法院复审判决,除此之外不提供其它服务。

州最高法院

如果不满意,不利方可以向州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得克萨斯州和俄克拉荷马州有不同的刑事和民事最高法院。在犹他州,民事案件的上诉直接由州最高法院审理。

在这些例子中,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强大的联邦制。我们中的许多人对“美利坚合众国”这个词一带而过,却从未理解它代表什么。

法律业务

人们必须了解美国法院系统的一个重要特征。美国的律师必须参加每个州的单独律师资格考试才能在当地执业。这不适用于联邦法律,联邦法律允许在美国任何地方通过律师资格考试。

如果纽约州的律师想要在密歇根州出庭,他们必须聘请当地律师。

这也催生了美国的大型律师事务所。由一组律师决定策略,出庭律师将其提交给法官。

后台律师很少出庭,一个位于德州奥斯丁的律师通过了马塞诸塞州的律师考试,可以为佛罗里达州的离婚案件进行研究准备。

而在佛罗里达出庭的律师,可以是律师事务所另外一个在佛罗里达有律师执照的人。

美国法律和司法系统的这些奇怪现象是很难理解的。

美国特别法院

对于特殊领域,有各种专门法院。它们被称为宪法第一和第三法庭(Article I and III tribunals),是联邦地区法院系统的一部分。

  • 美国税务法院 – 这些法院成立于1924年,负责审理税收不足问题以及与美国国税局的纠纷。
  • FISA — 您可能经常在媒体上听到这个首字母缩略词。它代表美国外国情报监视法庭。这些法院负责审理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务,尤其是发布窃听和类似的监听令。
  • 破产法院 – 这些法院管辖联邦破产程序所阐明的规则。他们监督个人和公司破产程序、资产管理,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还有几个特别法庭处理专利法、国际贸易争端、递解出境和其它联邦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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