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移民签证经常作为游客、商人、学生和特定职业劳工的旅行证件,允许在签证有效期内以特定目的如探亲、留学或从事特定工作为由进入美国旅行。
依照美国法律,以临时目的来美国的个人通常被定义为非移民,因为他们不打算永久停留。这类人士必须获得非移民签证(NIV),而想要在美国定居及工作的个人被归类为移民,必须申请“移民签证”(IV)以取得永久居留权。
签证类型 | 资格依据 |
A-1 | 大使、公共部长、职业外交官或领事官员或其直系亲属 |
A-2 | 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雇员或其直系亲属 |
A-3 | A-1或A-2签证持有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服务人员或个人雇员 |
B-1 | 临时商务访客 |
B-2 | 临时旅游访客 |
B-1/B-2 | 临时商务及旅游访客 |
C “过境签证” | C-1 – 过境的外国人 C-2 – 符合以下协议第11.(3)、(4)、(5) 条款到联合国总部地区过境的外国人 C-3 – 过境的外国政府官员、其直系亲属、服务人员或私人雇员 |
C-1/D “随行人员签证” | 过境和乘员联合签证 适用于在船舶或飞机上服务、临时降落或停靠的人员 |
D | 船员及机组人员 (航海或航空) |
E-1 | 与美国签署贸易条约国的商人、配偶或子女 |
E-2 | 与美国签署贸易条约国的投资人、配偶或子女 |
E-3 | 澳大利亚外籍人来美国从事特殊职业 |
E-3D | E-3的配偶或子女 |
E-3R | 再次返回的E-3 |
F-1 | 学生签证,学术团体包括大学、学院、神学院、音乐学院、高中、其他学术机构以及语言培训 |
F-2 | F-1的配偶或子女 |
F-3 | 加拿大或墨西哥的国民来美国的通勤学生,参加学术或语言培训课程 |
G-1 | 认证的外国政府的国际组织常驻代表、员工或直系亲属 |
G-2 | 认证的的外国政府的其他国际组织代表或直系亲属 |
G-3 | 非认证或非成员外国政府代表国际组织或直系亲属 |
G-4 | 国际组织官员或雇员或直系亲属 |
G-5 | G-1至G-4服务人员或个人雇员及直系亲属 |
H-1B | 临时专业人员(用于特殊职业,例如医生、工程师、理疗师、计算机专业人员;必须至少具有学士学位) H-4签证适用于家属 |
H-1B1 | 智利或新加坡国民从事特殊职业 |
H-1C | 医疗专业人士短缺地区的护士 |
H-2A | 在美国从事农业服务的临时工 |
H-2B | 其它临时工 |
H-3 | 培训人员 |
H-4 | H-1B/B-1/C, H-2A/B/R或H-3的外籍配偶或子女 |
I | 外国传媒信息机构代表、配偶和子女代表 |
J-1 | 访问学者 |
J-2 | J-1的配偶或子女 |
K-1 |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 |
K-2 | 美国公民未婚夫(妻)的子女 |
K-3 | 美国公民的配偶等待获得移民签证 |
K-4 | K-3的子女 |
L-1 | 公司内部的被调动人(继续在国际公司或跨国企业工作的行政主管、管理人员和专业知识人员) |
L-2 | 公司内部调动人的配偶或子女 |
M-1 | 职业学生或其他非学术型留学生 |
M-2 | M-1的配偶或子女 |
M-3 | 加拿大或墨西哥的通勤学生(职业学生或其他非学术型学生) |
NATO-1 | 常驻美国的北约(包括其附属机构)的常驻代表和正式员工; 北约秘书长、助理秘书长和执行秘书; 其他北约常任理事或直系亲属 |
NATO-2 | 北约的其他代表(包括附属机构),包括代理人或直系亲属、顾问和技术专家; 依照北约部队地位协定的规定或按照“国际军事总部地位议定书的规定”进入部队的随行家属; 部队的成员 |
NATO-3 | 北约成员国(包括附属机构)的文职人员或直系亲属 |
NATO-4 | 北约官员(可归类为NATO-1的官员除外),1098或直系亲属 |
NATO-5 | 受雇参加北约任务的专家,包括其家属,北约-4类别的北约官员除外 |
NATO-6 | 根据北约部队地位协议的规定进入部队的平民成员; 根据北约国际军事总部地位议定书设立的由联合总部附属或雇用的文职部门成员;及其家属 |
NATO-7 | NATO-1、NATO-2、NATO-3、NATO-4、NATO-5和NATO-6类或其直系亲属的随从、服务员或个人雇员 |
O-1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田径方面具有非凡能力的外国人 |
O-2 | 在艺术或运动领域的O-1随从和助理的外国人 |
O-3 | O-1或O-2的配偶或子女 |
P-1 | 国际公认的运动员或国际公认娱乐集团的成员 |
P-2 | 互惠交流计划中的艺术家或艺人 |
P-3 | 文化独特项目中的艺术家或艺人 |
P-4 | P-1、P-2或P-3的配偶或子女 |
Q-1 | 国际文化交流计划的参与者 |
Q-2 | 爱尔兰和平进程计划参与者 |
Q-3 | Q-2的配偶或子女 |
R-1 | 从事宗教职业的外国人 |
R-2 | R-1的配偶或子女 |
S-5 | 提供与犯罪组织或企业有关的重要信息的外国人 |
S-6 | 提供与恐怖主义有关重要信息的外国人 |
S-7 | S-5或S-6的合格家庭成员 |
T-1 | 人口贩卖中的严重受害者 |
T-2 | T-1的配偶 |
T-3 | T-1的子女 |
T-4 | 21岁以下T-1的父母 |
T-5 | T-1(21岁以下)的18岁以下未婚兄弟姐妹 |
TN | 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专业人士 |
TD | NAFTA专业人士的配偶或子女 |
U-1 | 犯罪活动的受害者 |
U-2 | U-1的配偶 |
U-3 | U-1的孩子 |
U-4 | 21岁以下U-1的父母 |
U-5 | U-1(21岁以下)的18岁以下未婚兄弟姐妹 |
V-1 | 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正在等待获得移民签证 |
V-2 | 正在等待获得移民签证的合法永久居民的孩子 |
V-3 | V-1或V-2的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