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直系亲属(IR): 美国公民的21岁以下未婚子女、配偶或丧偶者,以及年满21岁或以上美国公民的父母。
因为在此类别下签发的签证没有数量限制,一旦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批准请愿后,符合资格的申请人不需要等待排期(优先日期成为当前或获得移民签证号)。
配偶
婚姻欺诈,即通过与美国公民虚假婚姻获取绿卡是非法的。婚姻背后的真实意图只有该夫妇本人才能知道。有许多情形可以引起USCIS的怀疑,例如夫妻不在一起生活、最近才开始见面、没有共同语言进行交流、来自相差悬殊的不同背景等。相反,也有许多可以证明婚姻真实性的情形,例如通过婚姻怀孕生子,在同一住房中生活,财务共享,联合拥有房产等。
与美国公民的婚姻必须是有效的,例如婚姻双方都必须能合法结婚。如果任何一方此前曾经结婚,则在结婚前必须合法有效的离婚。婚礼仪式需在其管辖地点经合法认证。丈夫和妻子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才能结婚。
该婚姻必须持续存在,与美国公民的既往婚姻不能获得申请绿卡的资格。夫妻分居不一定使合法婚姻终结。但分居协议之类严肃的法律安排可能明显妨碍移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获取绿卡时是在结婚后的2年之内,则此绿卡属于条件绿卡。其意味着在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2年内,如果婚姻关系终结或悔婚,则授予的绿卡将被注销。除此之外,条件绿卡与其他绿卡没有不同,他或她可以工作、旅行以及享受所有永久居民的各种福利待遇。
IR-1 – 美国公民的配偶
CR-1 – 美国公民的配偶 (有条件)
IW-1 – 已去世的美国公民特定配偶,必须在美国公民去世2年内提交请愿。
K-1 – 美国公民未婚夫妻和未成年子女
K-3 – 美国公民的特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儿童
任何21岁以下未婚儿童都属于此类别,只要该儿童属于美国公民的孩子,无论该儿童是否是担保人与其伴侣的婚姻中所生。如果该儿童是在担保父母与其伴侣的婚姻中所生,则担保人可以是其父母中的任何一人。如果孩子是非婚生育的子女,如果担保人是其母亲,那么是符合资格的。但如果担保人是其父亲,则需要证明该父亲对孩子的财务支持和/或与子女同住,并具有该子女的监护权以及该监护权是在孩子年满18岁前合法获得的。
继子女、收养子女以及符合“孤儿”标准者在特定情况下也符合移民资格。
移民签证仅限于为无权获得美国国籍者的孩子办理。
如果您是美国公民,为您的配偶申请,且有子女同配偶一起移民,打算为配偶/子女申请K3/K4签证,您应当为您的子女单独提交签证请愿。您必须符合孩子父母或继父母的资格,作为继父母,该婚姻必须是在孩子年满18岁以前。这种情况下,单独为子女提交的不是K4签证申请(可以通过配偶的K3签证获得),而是为了在美国境内进行调整身份。
美国公民子女需要进行单独请愿
IR-2 – 美国公民的21岁以下未婚子女
CR-2 – 美国公民的21岁以下未婚子女(有条件身份)
IR-3 – 美国公民在海外收养的孤儿
IR-4 – 美国公民在美国境内收养的孤儿
IW-2 – IW-1的子女
K-2 – K-1的子女
K-4 – K-2的子女
父母
如果美国公民年满21岁或以上,他或她可以为其父母担保移民,而该公民必须作为其父母的“孩子”寻求永久居民权,如上所述。
需要为每位父母单独提交请愿。
如果美国公民担保人的父母在国外有未成年子女,这些子女(你的兄弟姐妹)不能在同一份担保请愿中。您将不得不以F4类别为兄弟姐妹提交申请。或者一旦您的父母获得绿卡, 他们可以为其国外的子女依F2-B类别申请绿卡。
IR-5 – 美国公民的父母
重返居民
此类别不属于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但由于没有年度配额,所以也列于此处。
此类别包括曾经生活在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在短暂离开并在国外生活超过1年以上,打算返回美国定居者。
所有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别都为有限制的类别;意味着其类别具有年度的移民上限。
SB-1 – 在国外居住超过1年或再入境许可已过期而打算返回美国居住的合法永久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