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有资格通过下列国家申请移民签证:
- 主申请人的出生国
- 主申请人配偶的出生国
- 主申请人的居住国(或申请人已身居美国,其上个居住国)
- 申请人国籍所在国
如果您想在某美国使领馆进行签证申请,请提交申请时附上资格证明。相关证明包括:政府签发的出生证、有效护照、有效工作签证、身份证或移民卡。
如果请求的国家不属于上述范围,或不能处理移民签证或无法提供相应资格证明,您更换领事馆的请求会被拒绝。
如果特定国家设有美国大使馆和领事馆可以处理移民签证,您需要出示您在该地区居住证明以符合申请资格。
如果您不能提供足够证明但让然向通过其它国家处理您的移民签证申请,您必须直接咨询该国的美国大使馆/领事馆。
搬到其它领事管辖区
如果受益人在申请等待期间搬家至不同的领事管辖区,他/她可以提供给NVC相应的证据。
您应当将文件寄送至NVC的邮寄地址(ATTN: WC)或向他们发送电子邮件。
在相同的领事管辖区内搬家
当请愿被批准并发送给NVC,受益人等待签证的期间如果搬往了新住址但仍属于同一个领事馆管辖范围,他/她只需通知NVC新的地址。无需其他额外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