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移民请愿的主受益人您需要具有和请愿人充足的关系证明文件(亲属移民)以及主要受益人与其衍生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如果您无法提供此类证明,您的申请可能导致明显延后。
此类证明通常包括显示您家人在一起的照片、往来书信、民信片、通信记录或电话记录等。
与请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您必须出示所有民事文件的原件以证明您与请愿人之间的关系。
- 美国公民的配偶(IR-1, CR-1,K-3签证),永久居民的配偶(F-2A及V-1签证),以及亲属移民申请人的配偶 (F-3和F-4签证):
主要证明: 结婚证明及原先婚姻终止的证明
次要证明: 婚礼请柬、教会证明或其它可用于显示关系的可靠文件。为证明此关系仍然在持续,可提交民信片、书信、电子邮件、照片、电话记录和其它显示你们之间关系可持续的证据。
更多信息 - 美国公民的子女 (IR-2, IR-3, F-1, F-24, F-3,K-4签证) 及其父母 (IR-5签证),亲属移民申请人的子女 (F-3和F-4签证) ,未婚夫妻签证申请人的子女(K-2签证):
主要证明: 旧护照、出生证明
次要证明: 中学毕业证、教会受洗证书、以往家庭文件如土地转让契约或遗嘱、结婚请柬原件、家庭合照、大学毕业文凭、成绩单、财产证明、或其它显示关系的可靠文件。 - 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F-4签证):
主要证明: 既往护照、出生证明。
次要证明: 中学毕业证书、受洗证书、家庭文件如土地转让和遗嘱、结婚请柬原件、大学学位证书、成绩单、财产证明或其它显示关系的可靠文件。
注意: 请愿人与受益人的文件必须显示与移民申请有关的其父母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