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雇主或赞助组织)须从相关劳工组织获得有关受益人的资格和所从事工作性质的书面咨询意见。 此类咨询意见必须与P签证申请一起提交。
例外:如果申请书需要迅速处理,则USCIS本身可以要求相应的劳工组织提供书面咨询意见。
咨询意见的确切要求取决于所申请的P签证的类型:
- P-1 运动员或运动员团体
必须与在体育或娱乐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劳工组织进行咨询。
不利:须包括论据事实。
有利:应评估和/或描述运动员或团体的成就和能力,对任何国际认可进行评论,并说明所提供的工作是否适合国际认可的运动员或娱乐团体。
如果劳工组织对申诉的批准是无异议的,也可以提出不异议书。 - P-1马戏团人员:
咨询意见必须评论马戏团是否已获得国家认可。
不利:须包括论据事实。
如果劳工组织对申诉的批准是无异议的,也可以提出不异议书。 - P-2交流计划中的艺术家和艺人:
咨询意见中必须核实可行的交换计划真实存在,并且必须对交换计划的有利之处作出评论。
不利:须包括论据事实。 - P-3文化独特的艺术家和艺人:
不利:须包括论据事实。
有利:应评估个人技能的文化独特性,说明活动是否属文化性质,并说明事件或活动是否符合P-3签证分类。
如果劳工组织对申诉的批准是无异议的,也可以提出不异议书。 - 主要支助人员
必须咨询在相关技能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劳工组织。
不利:须包括论据事实。
有利:必须评估此人是否必不可少,是否与运动员或艺人有工作关系,并说明是否有可以提供美国员工 类似支助服务的 。
如果劳工组织对申诉的批准是无异议的,也可以提出不异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