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必须证明您和您亲属之间存在家庭关系以符合绿卡资格。
如果为他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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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丈夫和妻子(spouse),请提交以下文件:
- 一份结婚证书的公证副本
- 如果您或您的配偶此前有过婚姻,提交此前婚姻已合法终止的证明文件副本(离婚令、死亡证明或婚姻废止令)。
- 一份您的彩色护照照片以及您丈夫或妻子的彩色护照照片,须为提交请愿前的30天内拍摄,照片须为白色背景,光滑而未经修饰的。照片必须包括从下颌至头发的全面部图像,尺寸大约为1英尺。使用铅笔或钢笔在相片背面轻轻书写您的姓名(以及外籍人登记号A#,如果有)。
- 填写完整并签字的G-325A表,即个人信息表,一份为你本人以及一份G-325A为您的丈夫和妻子。除了您的姓名和签名,您不需要重复提供您在I-130表格已提供的信息。
作为婚姻真实性的证明,您必须提交一份以上以下类型的文件:- 显示您们共同拥有财产的证明文件;或
- 一份租赁协议证明您们共同租房居住;或
- 显示共同财务来源的证明;或
- 您两人的亲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
- 宣誓书或由第3方确认此婚姻关系真实性的证明信,每份宣誓书需包含姓名及住址,宣誓时的日期和地点,与受益人的关系,以及宣誓人是如何了解此婚姻关系的详细说明;或
- 其他相关文件证明此婚姻关系仍然存在。
如果您的配偶正处于被驱逐、递解出境或撤销程序(包括对以上程序的司法复核中),此证据必须清楚有说服力的充分证明婚姻的真实性。
如果您的配偶在获得绿卡时结婚不足2年,则会收到有条件的临时绿卡。您和您的配偶需要共同申请移除此限制条件。请注意,您们必须在此临时绿卡的2年有效期到期之前的90天内申请条件移除。如果您没有提出申请,则您的配偶会在临时绿卡到期时失去合法身份,而可能被遣返或驱逐出境。
婚姻绿卡条件移除请愿
在您的配偶处于签证等待期间是有可能赴美的,请阅读K3/K4签证 (美国公民的配偶/子女) 以及 V签证 (永久居民的配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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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 或 子女:
儿童: 21岁以下未婚
子女:已婚和/或年满21岁及上。
如果您是孩子的母亲且为美国公民 或 孩子的父亲或继父且有绿卡,需要以下文件:- 一份孩子的出生证明 显示您和您孩子的姓名
如果您是小孩子的美国公民父亲或继父 或永久居民父亲或继父,- 一份孩子的出生证明显示孩子以及2位父母的姓名
- 一份民事结婚证明 显示2位父母的姓名,或与孩子的关系证明(如果为您的继子女请愿,您的婚姻关系必须是在继子女年满18周岁以前发生。)
- 您与您配偶的任何离婚、死亡证明或终止令副本,显示此婚姻前的既往婚姻已经终止。
- 为婚外子女请愿的父亲必须提供与子女关系的证明,例如孩子的出生证明 显示父亲的名字,父亲与孩子一起居住的证明,父亲亲自抚养并提供财务支持的证明,或对此子女真切关注且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然而,如果居住地法律认定孩子是合法的则无需其它证明。DNA亲自鉴定可能是必要的。
如果您是美国公民 且为孩子的 养父母或如果您是美国永久居民收养孩子或未婚子女,- 一份孩子的出生证明副本显示孩子的姓名
- 一份最终收养令的认证副本(该收养必须发生在孩子年满16岁之前,有一种例外,如果被领养的孩子未满16岁,则该孩子的长兄或姐姐必须在年满18岁前被收养)
- 合法监护令,如果在收养前获得此孩子的监护权
- 一份声明陈述您和您孩子一起居住的时间、地点以及显示您们一起居住生活的证据以及实际监护下至少满2年。实际监护是指孩子与您共同生活且您履行了基本的家长义务。
- 一份孩子的出生证明 显示您和您孩子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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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或姐妹(同胞):
注意:如果您或您的同胞是婚外所生 (出生时您的父母没有结婚),您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您遵守了孩子出生地的法律,即不满18岁且非婚生育是合法的。
合法性 法律要求父亲合法的承认其子女。请参阅有关非婚生子女的章节。
如果您与兄弟姐妹具有相同的母亲,
如果您们是同父异母,- 一份您的出生证明 副本显示您的姓名以及您父亲的姓名
- 一份您兄弟姐妹的出生证明 副本显示他或她的姓名与您父亲的姓名
- 一份您父亲的结婚证明 副本显示其每个婚姻
- 一份离婚判决副本、死亡证明或婚姻废除令副本显示您或您同胞父母的前次婚姻合法终止。
如果您 是 且/或您的兄弟姐妹 为婚外所生,且您与父亲存在合法关系,
如果您 是 且/或您的兄弟姐妹也 是 非婚生且不合法,而您通过与 父亲的关系申请, 如果为您的继兄弟 或继姐妹申请,- 您的出生证 副本显示您的姓名以及您们共同父母的姓名(如果您的父亲与您的继兄弟姐妹的母亲结婚,则您父亲的名字必须显示在出生证上;如果您的母亲与您的继兄弟姐妹的父亲结婚,则您母亲的名字必须显示在出生证上)
- 您的继兄弟姐妹的出生证明 副本显示他或她的名字及您们的共同父母的姓名
- 如果您的继兄弟姐妹已经结婚,请提供结婚证,以证明您的继兄弟姐妹曾经满足您继父母的“子女”的条件。
- 一份您的亲生母亲与亲生父亲之间的结婚证副本以及一份您的继兄弟姐妹的亲生母亲与亲生父亲的结婚证副本
- 提供您及您继兄弟姐妹的父母的前次婚姻合法终止的证明(包括离婚令、死亡证明或婚姻废除令的副本)
- 一份 结婚证副本 显示 a) 您父亲和您继母或 b) 您母亲和您继父的婚姻关系
如果您为您的继兄弟 或 继姐妹且您 与或您的几兄弟姐妹是非婚内所生,且都与您的父亲有血缘关系,且非婚生子女属于合法的, - 您的出生证 显示您和您父亲的姓名
- 一份您继兄弟姐妹的出生证 副本显示其姓名以及您父亲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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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您和/或您的继兄弟姐妹在18岁前属于合法子女且未婚:
- 通过亲生父母的婚姻
- 通过您或您继兄弟姐妹居住国的法律,或
- 通过您父亲居住地的法律
如果您为您的继兄弟 或 继姐妹 且 您和/或您的继兄弟姐妹为婚外所生且不是合法的,
- 您的出生证 显示您和您们共同父母的姓名 (如果您父亲娶了您继兄弟姐妹的母亲,您父亲的名字必须显示在出生证上;如果您母亲嫁给您继兄弟姐妹的父亲,则您母亲的名字必须在出生证上)
- 一份您继兄弟姐妹的出生证 显示他或她的名字以及您们共同父母的名字 (见上述)
- 一份结婚证 副本显示 a) 您父亲与继母的关系 或 b) 您母亲与继父的关系 (该结婚日期须早于婚外生子女年满18岁的生日或在孩子结婚之前)
- 任何您或您继兄弟姐妹父母的合法婚姻终止的证明 (包括离婚令的副本、死亡证明或婚姻废止令)
- 证明共同父母与21岁前或未婚的非婚生子女存在真实的父母-子女关系
- 母亲: 提交一份您的出生证 副本显示您和您母亲的姓名。
如果您合法被收养,则您不可以 为您的亲生父母请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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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 提交您的出生证 副本显示您的姓名和您父母的姓名。根据您的情况提交额外文件,详见下述:
婚内所生: 提供您父母的 结婚证 证明在您出生前您的父母已经结婚,以及证明文件(离婚令、死亡证明或婚姻终止令) 的副本显示您父母此前的婚姻已合法终止。
非婚生且不合法: 如果您未满18岁且未婚,是通过父亲的非婚生育且不合法,您必须提交:- 与父亲的父子或父女关系证明
- 在您结婚之前或年满21岁前,与您父亲的感情关系或存在财务联系,以先到者为准。
婚外所生但合法: 如果您是父亲婚外所生但合法,在您年满18岁前且未婚时,您必须提交以下证据:- 您父母的婚姻,或
- 您出生或生活的所在州或国家的法律,或
- 您父亲生活或出生州或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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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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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父母:
- 一份您本人的出生证明 副本显示您的姓名
- 一份认证后的收养令副本,显示收养发生在孩子年满16岁以前
- 一份宣誓声明显示您与您父母一起生活的日期和地点
- 如果您收养孩子的同胞已经被收养,则您需要提交收养令副本以显示该收养发生在其年满18岁以前。
- 被收养子女与其有合法监护权的父母共同生活至少2年(自收养之前或之后)的证明文件副本。合法监护权只能通过法庭或政府认证机构获得且通常在领域手续完成后授予。然而如果法庭或政府机构在领养前赋予其监护权,则该时间可以计入所要求的2年合法监护时间。
您不需要为您的兄弟姐妹的配偶或其21岁以下未婚子女单独提交签证请愿,他们可以伴随或随后加入您的兄弟姐妹。这里也包括根据移民法101(b)(1)(E)领养的子女(101(b)(1)(F)除外。
如果您是合法被领养,您不可以 为您的亲生父母请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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