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调整 (“AOS”)是允许有资格的申请人不需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就可成为美国永久居民的一种途径。作为身份调整的替代途径是领事馆签证程序。
请在进行之前仔细阅读以上选项。身份调整的申请是在美国境内,而领事馆程序是在美国境外的领事馆办公室。身份调整不能在美国境外进行,而领事馆程序也不能在美国境内进行。
移民申请包括基于雇佣关系的例如I-140,基于美国公民及永久居民的亲属移民的I-130。身份调整可能会涉及您的个人历史,例如健康、财务状况、居住地区、家庭以及政治及犯罪背景。
在递交身份调整申请后,至其被批准的这段时间,申请人被认为处于合法状态即“调整身份的申请人”。
美国境内基于雇佣关系的申请人
如果H1身份的6年有效期(L1是5年)已过,除非提出调整身份申请,否则此人必须离开美国。为计算6年的时间限制,需将H1+H4+L1+L2的总时间累计,有些情况H-1B可以获得超过6年时间,这主要是基于雇佣关系的绿卡申请状态。请参考H1超过6年以了解如何在H-B初始6年后延长有效期,可以一次延长1年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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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优先日期为当前,如果您已在美国境内,您有资格申请调整身份。且您属于以下之一的类别:
- 家庭成员
您或者是基于家庭的移民签证申请被批准,或者正在申请中(如可能)。 - 雇佣工作
您或者基于雇佣关系的移民申请被批准,或正在申请中(如可能)。 - 未婚妻(夫)
您作为美国公民的未婚配偶K-1身份已入境美国,并在入境后的90天内与美国公民结婚。如果您是以K-2儿童身份入境美国,您可以跟随父母申请身份调整。
如果您与美国公民结婚,但不在90天期限内,则您的配偶需要为您填写I-130表格(为外籍亲属请愿)。如果您未与为您申请K-1签证的美国公民结婚,或与其他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结婚,您则没有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 - 庇护/难民
如果您是庇护者或难民身份,且入境美国已满1年,并依然具备庇护或难民资格,或作为庇护者或难民的配偶或子女。 - 多元化签证 (抽签)
您收到国务院通知您赢得了绿卡抽签。 - 1972年1月1日之前的美国居民
您在1972年1月1日前就连续居住在美国,也被称为”Registry” - 基于古巴公民/国籍
古巴公民或国民,于1959年1月1日后入境美国,之后在美国居住至少1年;或
您是上述古巴人的配偶或未婚子女,无论您的国籍,您在1959年1月1日后入境美国并在美国居住至少1年。
如果您是在1966年11月6日前获得美国永久居民,且为古巴公民,他或她的配偶或未婚未成年子女,您可以变革您的永久居留日期为最初入境美国的日期或1964年5月2日,以较晚者为准。 - 另外有其它基于国家的项目。
如果“具有其它资格”移民美国,其直系亲属可以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成为合法永久居民(LPR或绿卡居民),即使他们曾有以下过失:
- 未经许可工作(非法打工),
- 因逾期居留美国(例如超过I-94的有效期),失去合法身份但申请调整身份,
- 其它未能保持合法身份但具有适合的移民文件,或
- 依据212(I)或217条款(15天入境关岛签证豁免或90天入境免签证计划)没有签证但以游客身份进入美国。
注意: 如果某人非法入境美国,即使他或她与美国公民结婚或成为其直系亲属,都不可以通过身份调整成为永久居民。直系亲属必须符合“经审查准许入境或获准临时入境美国”才具有调整身份的资格。
一般而言,一个人必须在美国身份合法才可以申请调整身份。作为例外,如果某人在美国非法居留少于180天,他/她可以申请身份调整。如果他/她在美国非法居留超过180天,但其优先日期早于1998年1月14日,或符合LIFE法案,他/她仍可以申请身份调整,前提是缴纳1000美元罚金。其他人则必须通过国外领事馆程序申请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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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insubuy.com 或拨打 +1 (866) BAOXIAN 或 +1 (972) 985-4400无资格进行身份调整的情况
除非您申请1972年1月1日前连续居住或使用其它特殊规则进行身份调整(例如245i身份调整、庇护身份调整、古巴人身份调整、特殊青少年移民调整、特别军事人员身份调整),您将没有资格进行身份调整,如果以下任何适用于您:
- 您没有签证过境美国;
- 您以非移民乘员(飞机乘务员或船员)入境美国;
- 您未经移民官检查入境;
- 您在没有USCIS的授权或失去合法身份后在美国工作(除非不是由于您本人的过失或其它技术性原因),此规定不适用于如果您是:
- 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 (父母、配偶、寡妇、或21岁以下未婚子女);
- K-1未婚妻(夫)或 K-2 未婚妻(夫)的受抚养人,在入境90天内与美国公民请愿人结婚;或
- H或I非移民或特殊移民(外国医学研究生、国际组织雇员或其衍生的家庭成员);
- 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 (父母、配偶、寡妇、或21岁以下未婚子女);
- 您以K-1未婚妻(夫)入境但未与美国公民请愿人结婚,您以K-2未婚妻(夫)子女身份入境而您父母未与美国公民结婚。
- 您是J-1或J-2访问学者,且受制于2年的境外居住要求且您不符合或未获得豁免。
- 您属于A, E或G非移民身份或具有获得此身份的相应职业,除非您填写I-508表(I-508F如为法国国籍者),以放弃外交权力、特权和豁免权(如果是A或G非移民),除非提交I-566表。
- 您作为关岛面签计划的游客入境关岛;
- 您是以免签计划入境美国,除非您以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父母、配偶、丧偶、寡妇、或21岁以下未婚子女)。
- 您已经是有条件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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