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卡担保人的居住国

Country of Domicile for Affidavit of Support

不在美国居住的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不能提供绿卡担保。法律要求担保人居住在美国任何州、哥伦比亚特区或美国任何领土或属地。法律上要求担保人居住在美国任何州、哥伦比亚特区或美国任何领土或属地。

如果请愿人本身不在美国居住,则也无法指定联合担保人。在成为联合担保人前,请愿人必须必须满足担保人的所有条件(年龄、居住和公民),不包括收入。

居住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要获得担保人资格,暂时居住在国外的申请人必须在美国拥有主要居所,并打算在可预见的未来维持该居所。合法永久居民担保人必须进一步证明他们已保持合法永久居民(LPR)身份。在美国拥有住所的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配偶或受抚养人和/或配偶或父母在下列类别之一工作也有资格成为担保人。

如果您的邮寄地址和/或居所不在美国,但您的居住国家是美国,则您必须附上书面说明和文件证据,表明您如何满足居住要求。

在国外临时生活

许多美国公民和合法永久居民通常出于工作或家庭原因临时居住在美国境外。临时是一个相对术语,可能涵盖在国外居住的较长时间。为了被视为在美国有住所,担保人必须让领事官员充分证明,担保人离开美国是在有限的而非无限期的时间内,旨在维持美国的住所,并有证据表明与美国有持续的联系。您可以通过提供您在美国的投票记录证明、缴纳美国州或地方税的证明、在美国拥有财产的证明、在美国拥有银行或投资账户的证明,或在美国拥有永久邮寄地址的证明。其它证明可以是您是在海外留学或外国政府已授权临时居留的证据。

特定工作种类

请注意,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法规规定,担保人若能证明其在美国有住所,但因某些类型的工作而暂时居住在国外,则应被视为保留其在美国的居住地。

担保人因以下类型的工作被视为保留其美国居住地:

  • 受雇于美国政府
  • 受雇于国土安全部部长认可的美国研究机构
  • 受雇于部分或全部从事对外贸易和商业的美国公司或公司,或该公司的子公司
  • 在美国条约或法规下的公共国际组织中工作
  • 受雇于在美国境内拥有真正组织并随该宗教派驻在国外的宗教教派/团体
  • 被美国境内的宗教教派/团体或跨教派宣教组织雇用为传教士,并随该宗教教派驻扎在国外

重新建立美国居所的诚信

如果担保人没有在美国拥有住所,问题就变成担保人何时可以被视为已在美国重新建立住所。要做到这一点,担保人必须采取一系列可靠的措施,使美国成为他的主要居住地。这些步骤可能包括开设美国银行账户、将资金转移到美国、在美国进行投资、申请社会保障号码、在地方、州或联邦选举中投票、在美国寻找就业机会、找到居住地( 房屋、公寓或与家人或朋友的住宿)、儿童在美国学校的登记或其他美国居住的证据。担保人还应该放弃在外国的居住权。如果担保人已采取上述具体步骤,则担保人无需先于被担保家庭成员前往美国重新定居。在担保宣誓书上,附上您为建立住所所采取的步骤的证明(如上所述)。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被担保的移民在担保人返回定居之前不得进入美国。他或她必须与担保人一起前往美国,或者在担保人进入美国后的某个日期前往美国。

其它情况

在其它情况下,担保人可以证明他或她在国外逗留显然是暂时的,而担保人在美国仍然有住所。例如,暂时出国学习、教学或从事其它不符合移民与国籍法第 316(b)、317 或 319(b) 条要求的人员(前述工作类型)。尽管如此,如果他们能够使领事官员确信他们实际上并没有放弃在美国的住所并在国外建立住所,则他们可以被认为有美国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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